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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江蘇農商行春招法律常識積累(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jù)2018年修訂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這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及其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超越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之上,也不能與之平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shù)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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