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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江蘇農商行春招法律常識積累(15)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關于經營者的規定: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
(1)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3)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4)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6)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7)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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