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蘇農商行春招法律常識積累(十二)
一、數罪并罰的原則。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限制加重原則:下限是數刑中最高刑期,上限是刑期總和(但不能超過并罰法定最高刑)
(1)管制+管制≤3年
(2)拘役+拘役≤1年
(3)有期+有期,和不滿35年的,≤20年;和35年以上的≤25年。
舉例:甲犯3罪,分別判處10年、10年和15年的有期徒刑。
①數刑中最高刑期是15年,總和刑期是35年。
②但是不能超過法定最高刑期。
③甲應在15年——25年范圍內量刑。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吸收原則:輕的被重的吸收,不再執行。
(1)有期(最高刑)+拘役(被吸收)=有期。
(2)死刑(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死刑。
(3)無期(最高刑)+其他主刑(被吸收)=無期。
3、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并科原則:
(1)有期+有期=有期+管制(分別執行)。
(2)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別執行)。
(3)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別執行)。
(4)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附加刑:種類相同,合并執行(相加);種類不同,分別執行(罰金先,沒收財產后)。
舉例:甲犯A罪,應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B罪,應處拘役5個月,罰金2萬。
有期徒刑+拘役并罰,拘役被吸收,但附加刑仍需執行:甲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2萬。
二、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舉例:乙犯搶劫罪被判5年,執行1年之后,發現之前乙還犯有故意傷害罪,應判6年。
并:5年&6年—6年到11年
減:減1年。
發現漏罪先并后減的結果是5-10年。
三、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舉例:乙犯搶劫罪被判5年,執行1年之后,乙又犯故意傷害罪,應判6年。
減:5-1=4年
并:4年&6年
又犯新罪,先減后并結果是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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