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蘇農商行春招法律常識積累(九)
一、貪污罪。
1、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VS職務侵占罪(非法占有非公共財物)。
3、公務活動當中的禮品該交公不交公,數額較大——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2、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3、VS挪用資金罪(挪用非公共財物)
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違背專款專用原則,公家用途到公家用途)
三、受賄罪。
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注:無索賄罪)
2、財物:貨幣;物品;財產性利益(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游等)。
3、謀取利益:承諾、實施、實現這三種情節之一。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五、行賄罪。
1、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2、因被勒索且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是行賄。
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行為。(由犯罪嫌疑人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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