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40)
1、規范性:制約行為。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范,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型、標準或方向。
(2)舉例:一夫一妻制/沒有規范性就不是法律。
2、國家意志性。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了國家的意志。
(2)法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這體現了法的本質為階級性,是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
(3)舉例:國法體現的就是國家的意志。
3、國家強制性。
(1)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最后保證手段的規范體系,具有國家強制性。
(2)國家強制性是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最主要的區別、最顯著的特征。
4、普遍性。
(1)法在國家管轄范圍內普遍有效。
(2)舉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性的兩個含義:普遍有效+面前平等。
5、程序性。
(1)法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規范,具有程序性。
(2)舉例:打官司先一審在二審程序。
6、可訴性。
(1)以法作為起訴和判斷的依據。
(2)當權利受到損害時,以法律作為起訴和辯護的依據,從而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
(3)特別注意:道德可以作為判決的參考,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7、權利義務一致性。
(1)法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而道德宗教往往只注重義務。
(2)法的主要內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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