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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現行環境保護法于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實施,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修法勢在必行。然而,修法必然不能“急就章”。相比于現行環境保護法和草案第一稿,草案第二稿作出較大改動,不少社會各界呼吁已久的內容進入草案。
此次草案專設“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一章,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必要程序。一個人不可能脫離環境而生活,空氣、水、土地等環境要素一旦遭到污染,影響的是居住其中的不確定多數的公眾。如此關系切身利益的信息,公眾當然有權利知曉。政府部門也有責任公開相關信息,這既是為了保障公眾權利,也是為公眾監督政府創造條件,反過來督促政府部門盡到環境保護責任。
然而,到目前為止,政府部門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責任的情況不甚理想。2008年開始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法律位階較低,執行效果遠沒有達到預期。公眾依法申請信息公開、索取環境信息,經常無果。雖然辦法規定了17類公開內容,但在操作時隨意性較大,一些政府部門的官本位色彩依然濃厚,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在涉密問題上又過于謹小慎微,把不該保密的內容也保密了。
政府部門的這種回避信息公開、缺乏溝通機制的做法,弊端已明顯顯現。全國多個地方發生的環保群體性事件,無不與此相關。如果政府部門信息公開質量、公眾參與機制,仍然不能與公眾的要求相適應,仍然認為自己可以事事“為民做主”,無需公眾知曉太多、參與太多,那么將積累許多原本不必要的矛盾。公眾不僅需要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之后了解信息,在一些影響環境的建設項目實施之前,也要讓公眾參與到決策之中。在這一點上,草案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征求意見”。
若環境信息公開正式入法,必然引來眾人期待。但環境保護法決不能“叫好不叫座”。遺憾的是,環境保護類法規在現實中的執行情況,時常令人憂心。這一方面是因為“GDP掛帥”的行政思路仍然流行,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的后果往往要多年之后才顯現出來,而應負責任的官員早已升遷,責任追究困難重重。若沒有法治精神保障,沒有相關機制完善,法律將只是一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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